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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案地點:歹徒特選定網咖眾多的地方。 (2) 犯案時間:凌晨時段。 (3) 犯案手法:仗人多勢眾,將落單之被害人押往暗巷,恐嚇被害人交出身上財物及手機。 (4) 被害人特質:落單之學生或民眾。 (5) 防制作為:
一、信任警察機關破案能力,立即向警察舉發,配合警察機關之偵察與蒐證。
二、儘可能保留犯罪之證據,例如恐嚇電話或歹徒當面恐嚇之錄音,恐嚇之書信,以及能作證之當場證人。
三、提供警察機關有關犯罪人之身分、特徵及交通工具特徵、車牌號碼。
四、配合警方部署,計誘犯罪人取款,當場逮捕。
五、事後出面作證指認犯罪人,將歹徒移送法辦。
六、對於歹徒之恐嚇勒索應速向警察機關報案,勿存付錢消災心理,而助長歹徒氣燄,且警方對於報案之民眾絕對會保密,保障報案民眾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