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保防教育宣導

※網際網路無國界,慎防機密由此洩。
※機密資料不輕忽,重要文件不外流。
※資訊設備真便利,保密工作莫忘記。
※涉及機密性、敏感性的文件,不要使用電子郵件傳送。
※涉及機密性的廢棄公文稿、影印紙要澈底銷毀。
※電腦駭客常趁隙而入,資訊安全當防堵在先。
※「守口如瓶」是最好的保密方法。
※上網不談機密,瀏覽下載要警覺。
※網際網路真方便,嚴防洩密保安全。
※事以密成,語以洩敗。
※國家大事要確保,機密維護不可少。
※多一分保密警覺,少一分洩密風險。
※處理業務要謹慎,以免洩密增煩惱。
※公務機密上下遵守,保密工作你我有責。
※洩密之害源於疏忽,保密成功在於預防。
※公務機密上下遵守,保密工作人人有責。
※處處勤上鎖,防止機密洩。
※機密維護是觀念,不是標語。
※資料不亂放,機密不外洩。
※業務機密不外洩,身敗名裂一念間。
※洩漏機密生危險,國家安全非等閒。
※處處心存警惕,時時注意保密。
※公務保密並不難,隨時小心多防範。
※養成良好保密習慣,就能維護機密安全。
※執行業務小心謹慎,洩漏機密刑責上身。
※不打聽、不傳播、保守機密。
※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好,政府民眾權益方可保。
※同舟共渡一條船,齊心協力創家園。
※謹言慎行莫大意,洩密皆由饒舌來。
※國家大事要保密,快意多嘴禍害多。
※人人保密防諜,國家平安和諧。
※須知隔牆有耳,莫談機密; 嚴防滲透破壞,莫懈心防。
※隨口傳謠,會引發社會動盪;任意洩密,會危害國家安全。
※時時保密,事事保密,處處保密!
※安全不會憑空來,危害常由洩密來。
※耳語之聞,勿輕傳;道聽之言,莫輕信。
※隔牆有耳應警覺,洩密影響危害大眾。
※留心洩密的管道,恪遵應守的機密。
※敵諜藏於無形,機警始能現形。
※保衛國家安全,發掘不法滲透。
※以訛傳訛,會破壞社會和諧;散播謠言,會危害國家安全。
※防諜工作沒做好,銅牆鐵壁也會倒。
※要有敵我意識,安全永無假期。
※檢舉不法保家衛國,姑息養奸自食惡果。
※發掘潛在危險因素;改進安全防護缺失。
※檢舉不法是你我的責任;社會安全是大家的期望。
※今日不輕敵,明日能安居。
※愛國要有守法的共識,愛家要有負責的承擔。
※黑槍毒品禍國殃民,掃黑反毒共維治安。
※貪瀆是禍,廉潔是福;禍福無門,惟人自召。
※遠離金錢美色誘惑,可保身家名譽清白。
※資料不亂放,處處勤上鎖,隨時謹言行,機密不外洩。

國軍范姓軍官公務家辦洩密案例

     壹、案情概述
一、國軍范姓軍官,負責作戰演習、情報研析、大陸地區共情研究等業務,前於96年間即因公務家辦,違反通資規定記過2次處分在案,復於97年3月間奉令撰擬演習先期所需資料,逕自複製相關資料攜返家中,並以家用筆記型電腦編輯、繕打作業;惟不知電腦已遭植入木馬程式,相關機密資訊遭上傳網際網路,致使業管「機密」級之「國家機密亦屬軍事機密」之「演習情報先期訓練-情報中心作業流程」、「演習情報先期訓練-情報中心情資處理與運用要點」、「作戰會報提報料」及「演習戰管雷達之因應作為」等4案電磁紀錄檔案因而洩漏。
二、案經國安單位截獲,並經調查屬實,全案移送軍檢署偵辦,於98年9月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定讞;另該單位依「國軍人員違犯保密規定行政懲罰基準表」規範,核予記過2次處分。
貳、經驗教訓
一、缺失檢討
(一)范員曾於96年間即因公務家辦,違反通資規定記過2次處分在案,惟該單位卻未落實人員與職務保密區分,仍納編參與演習任務,將演習機密資訊交由其處理,增加洩密危安風險。
(二)該單位雖已多次宣達各項通資、文書保密規定及嚴禁「公務家辦」等案例,仍未限制接密權限,適當檢討調整演習適職參演,致再生洩密事件。
(三)范員資訊安全認知不足,誤認在家中處理公務時,只要不連接網際網路,且作業完成後立即刪除電子檔案,下次連網就不會遭木馬程式截取資料等錯誤認知,僅求達成任務,忽視資安保密法令。
二、策進作為與建議
(一)協同文管、通資等相關部門,落實單位各項保密檢查,嚴格查察各級承辦人員機密資訊處理、分發、存管、電腦檔案儲存及各項資訊輸出入管控措,施並落實各項稽核作為,俾貫徹機密資訊防護管制措施。
(二)要求營門衛哨加強門禁查驗,不定期針對營門進出人車  進行抽檢,並列入常態保密稽核重點,防患未然。
(三)配合內部管理及夜間保密突檢時機,加強查察營內違規持用個人資訊設備,另應抽查私人奉准公餘進修電腦,
防範公私電腦混用再生類案。
(四)運用年度各類保密教育時機,援引案例警惕官兵建立正確資安保密觀念,俾齊一保密紀律,導正偏差及僥倖心
態,以維國軍資訊作業安全。
參、相關法規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第4項:「過失洩漏中華民國軍事應秘密之電磁紀錄」。
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2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處2年以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以下罰金」。
三、「國軍人員違犯保密規定行政懲罰基準表」第4條:「處理、保管機密等級為『機密』級之機密資訊,未依法令採取保密措施,經調查確有行政疏失者」。

國軍史姓軍官遺失機密資訊案例

     壹、案情概述
國軍史姓軍官(96年退伍),於93年辦理極機密公文計「○○計畫會議紀錄」及「○○計畫報告」等2案,經史員個人分送○局等11單位後,於98年10月份發覺○○室等4單位,總計5份公文無收辦紀錄,衍生遺(散)失之虞。
貳、經驗教訓
  一、缺失檢討
(一)史員未落實公文處理及核密作業程序,致公文產製未依規定且流向不明,史員、保密督導官及簽奉核定長官等相關人員,應予究責;針對公文管制及核密不當部分,檢討策進。
(二)經審查結果,本案外洩後,足以使國家(軍事或國防)安全與利益遭受損害,且案內產製公文形式要件不全,該單位應重新辦理該2案公文機密審認、等級註銷、解除或變更事宜,並妥採補救措施。
二、策進作為與建議
(一)承辦單位應視案件任務特性,審慎考量作業全程之環境狀況及實際需要,並衡量作業全程可能發生洩密之環節或問題,訂定「特別保密規定」;另應要求參與及會辦人員共同遵守,並簽具保密切結,明示保密責任。
(二)各單位應簽奉主官核定,利用相關集會時機,將高階人員列入保密法令宣教之重點對象,以杜絕類案再生;另為強化機密維護強度,單位主官對於離退人員持有之機密資訊,應造冊交接及落實監交作業,並落實保密安全宣教,確保機密資訊安全。
(三)本案遺失之機密資訊,因文件未引用相關法規及完成保密標示,且「極機密」級公文,僅由少將級主官(管)核定,未符核密權責,立案基礎薄弱,人員違失部分應屬行政程序瑕疵,並追訴相關行政懲罰事宜。
參、相關法規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9-1條:「懲罰權因下列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一、撤職:10年。二、管訓、降級及記過:5年。」,前項期間,自過犯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所謂「行為之結果」,意旨各單位因未收領本案遺失之公文,導致是項工作執行產生重大影響。
本案倘無具體外洩事證,即未肇生「行為之結果」事實;另因過犯行為終了時間為93年,故本案違失人員,相關行政懲處未達「撤職」程度,即已過懲罰權之法定追訴期。

 

- 今日進站:112 次  累計進站:832262 次 - Since 2007/10 -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x768 建議使用IE6 以上瀏覽器 -
- Copyright ©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Allrights Reserved. -
優良網站圖示 A+標章圖示(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