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無國界,慎防機密由此洩。
※機密資料不輕忽,重要文件不外流。
※資訊設備真便利,保密工作莫忘記。
※涉及機密性、敏感性的文件,不要使用電子郵件傳送。
※涉及機密性的廢棄公文稿、影印紙要澈底銷毀。
※電腦駭客常趁隙而入,資訊安全當防堵在先。
※「守口如瓶」是最好的保密方法。
※上網不談機密,瀏覽下載要警覺。
※網際網路真方便,嚴防洩密保安全。
※事以密成,語以洩敗。
※國家大事要確保,機密維護不可少。
※多一分保密警覺,少一分洩密風險。
※處理業務要謹慎,以免洩密增煩惱。
※公務機密上下遵守,保密工作你我有責。
※洩密之害源於疏忽,保密成功在於預防。
※公務機密上下遵守,保密工作人人有責。
※處處勤上鎖,防止機密洩。
※機密維護是觀念,不是標語。
※資料不亂放,機密不外洩。
※業務機密不外洩,身敗名裂一念間。
※洩漏機密生危險,國家安全非等閒。
※處處心存警惕,時時注意保密。
※公務保密並不難,隨時小心多防範。
※養成良好保密習慣,就能維護機密安全。
※執行業務小心謹慎,洩漏機密刑責上身。
※不打聽、不傳播、保守機密。
※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好,政府民眾權益方可保。
※同舟共渡一條船,齊心協力創家園。
※謹言慎行莫大意,洩密皆由饒舌來。
※國家大事要保密,快意多嘴禍害多。
※人人保密防諜,國家平安和諧。
※須知隔牆有耳,莫談機密; 嚴防滲透破壞,莫懈心防。
※隨口傳謠,會引發社會動盪;任意洩密,會危害國家安全。
※時時保密,事事保密,處處保密!
※安全不會憑空來,危害常由洩密來。
※耳語之聞,勿輕傳;道聽之言,莫輕信。
※隔牆有耳應警覺,洩密影響危害大眾。
※留心洩密的管道,恪遵應守的機密。
※敵諜藏於無形,機警始能現形。
※保衛國家安全,發掘不法滲透。
※以訛傳訛,會破壞社會和諧;散播謠言,會危害國家安全。
※防諜工作沒做好,銅牆鐵壁也會倒。
※要有敵我意識,安全永無假期。
※檢舉不法保家衛國,姑息養奸自食惡果。
※發掘潛在危險因素;改進安全防護缺失。
※檢舉不法是你我的責任;社會安全是大家的期望。
※今日不輕敵,明日能安居。
※愛國要有守法的共識,愛家要有負責的承擔。
※黑槍毒品禍國殃民,掃黑反毒共維治安。
※貪瀆是禍,廉潔是福;禍福無門,惟人自召。
※遠離金錢美色誘惑,可保身家名譽清白。
※資料不亂放,處處勤上鎖,隨時謹言行,機密不外洩。
國軍范姓軍官公務家辦洩密案例
壹、案情概述
一、國軍范姓軍官,負責作戰演習、情報研析、大陸地區共情研究等業務,前於96年間即因公務家辦,違反通資規定記過2次處分在案,復於97年3月間奉令撰擬演習先期所需資料,逕自複製相關資料攜返家中,並以家用筆記型電腦編輯、繕打作業;惟不知電腦已遭植入木馬程式,相關機密資訊遭上傳網際網路,致使業管「機密」級之「國家機密亦屬軍事機密」之「演習情報先期訓練-情報中心作業流程」、「演習情報先期訓練-情報中心情資處理與運用要點」、「作戰會報提報料」及「演習戰管雷達之因應作為」等4案電磁紀錄檔案因而洩漏。
二、案經國安單位截獲,並經調查屬實,全案移送軍檢署偵辦,於98年9月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定讞;另該單位依「國軍人員違犯保密規定行政懲罰基準表」規範,核予記過2次處分。
貳、經驗教訓
一、缺失檢討
(一)范員曾於96年間即因公務家辦,違反通資規定記過2次處分在案,惟該單位卻未落實人員與職務保密區分,仍納編參與演習任務,將演習機密資訊交由其處理,增加洩密危安風險。
(二)該單位雖已多次宣達各項通資、文書保密規定及嚴禁「公務家辦」等案例,仍未限制接密權限,適當檢討調整演習適職參演,致再生洩密事件。
(三)范員資訊安全認知不足,誤認在家中處理公務時,只要不連接網際網路,且作業完成後立即刪除電子檔案,下次連網就不會遭木馬程式截取資料等錯誤認知,僅求達成任務,忽視資安保密法令。
二、策進作為與建議
(一)協同文管、通資等相關部門,落實單位各項保密檢查,嚴格查察各級承辦人員機密資訊處理、分發、存管、電腦檔案儲存及各項資訊輸出入管控措,施並落實各項稽核作為,俾貫徹機密資訊防護管制措施。
(二)要求營門衛哨加強門禁查驗,不定期針對營門進出人車 進行抽檢,並列入常態保密稽核重點,防患未然。
(三)配合內部管理及夜間保密突檢時機,加強查察營內違規持用個人資訊設備,另應抽查私人奉准公餘進修電腦,
防範公私電腦混用再生類案。
(四)運用年度各類保密教育時機,援引案例警惕官兵建立正確資安保密觀念,俾齊一保密紀律,導正偏差及僥倖心
態,以維國軍資訊作業安全。
參、相關法規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第4項:「過失洩漏中華民國軍事應秘密之電磁紀錄」。
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2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處2年以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以下罰金」。
三、「國軍人員違犯保密規定行政懲罰基準表」第4條:「處理、保管機密等級為『機密』級之機密資訊,未依法令採取保密措施,經調查確有行政疏失者」。
國軍史姓軍官遺失機密資訊案例
壹、案情概述
國軍史姓軍官(96年退伍),於93年辦理極機密公文計「○○計畫會議紀錄」及「○○計畫報告」等2案,經史員個人分送○局等11單位後,於98年10月份發覺○○室等4單位,總計5份公文無收辦紀錄,衍生遺(散)失之虞。
貳、經驗教訓
一、缺失檢討
(一)史員未落實公文處理及核密作業程序,致公文產製未依規定且流向不明,史員、保密督導官及簽奉核定長官等相關人員,應予究責;針對公文管制及核密不當部分,檢討策進。
(二)經審查結果,本案外洩後,足以使國家(軍事或國防)安全與利益遭受損害,且案內產製公文形式要件不全,該單位應重新辦理該2案公文機密審認、等級註銷、解除或變更事宜,並妥採補救措施。
二、策進作為與建議
(一)承辦單位應視案件任務特性,審慎考量作業全程之環境狀況及實際需要,並衡量作業全程可能發生洩密之環節或問題,訂定「特別保密規定」;另應要求參與及會辦人員共同遵守,並簽具保密切結,明示保密責任。
(二)各單位應簽奉主官核定,利用相關集會時機,將高階人員列入保密法令宣教之重點對象,以杜絕類案再生;另為強化機密維護強度,單位主官對於離退人員持有之機密資訊,應造冊交接及落實監交作業,並落實保密安全宣教,確保機密資訊安全。
(三)本案遺失之機密資訊,因文件未引用相關法規及完成保密標示,且「極機密」級公文,僅由少將級主官(管)核定,未符核密權責,立案基礎薄弱,人員違失部分應屬行政程序瑕疵,並追訴相關行政懲罰事宜。
參、相關法規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9-1條:「懲罰權因下列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一、撤職:10年。二、管訓、降級及記過:5年。」,前項期間,自過犯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所謂「行為之結果」,意旨各單位因未收領本案遺失之公文,導致是項工作執行產生重大影響。
本案倘無具體外洩事證,即未肇生「行為之結果」事實;另因過犯行為終了時間為93年,故本案違失人員,相關行政懲處未達「撤職」程度,即已過懲罰權之法定追訴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