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室等受理單位收件(訊)後,應迅速轉業務單位辦理。
承辦人收件後處理:
1、依當事人所留電話與其聯繫,告知所陳事件已由本人承辦或交由第警務段查辦,查詢
當事人所需服務詳情,並對所受委屈、不便之處給予位問。
2、應速傳真警務段業務承辦人查處。
承辦人簽辦事項:
1、承辦人應速簽辦。
2、應敘明與當事人聯繫及交辦情形。
3、初報回復內容附稿陳核。
警務段承辦人:
1、電話聯繫請教所需服務、辦理事項。
2、簽辦交查。
3、急迫、重大案件應速致當事人處立即服務、查處。
辦理完畢:
警務段承辦人簽核後傳真本局業務承辦人綜簽,陳第一層(局長)核示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