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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及檔案申請閱覽程序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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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一、內政部警政署鐵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閱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應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未以書面申請者,受理單位應告知其應以書面申請。
三、受理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審查是否合於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如依法令不得提供閱覽或應依其他法令申請閱覽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四、受理閱覽之申請,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五、經核准閱覽者,受理單位應於核准通知書中載明閱覽之時間、地點及應注意事項,通知申請人。
六、申請人至本局閱覽時,閱覽室專責人員應收驗其核准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身分證明文件應於檔案閱覽完畢點收受後交還。
七、閱覽室專責人員應指導及監督閱覽人閱覽檔案,如有飲食、吸菸、破壞環境整潔或妨害安寧等情事,應予勸告制止,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者,應終止其閱覽,並記錄之。
八、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陪同閱覽人閱覽檔案。
九、閱覽人閱覽檔案如有下列情事之一,閱覽室專責人員或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立即予以制止,告知其不得續閱後,停止其閱覽或抄錄,並記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之行為者。
(二)有拆散已裝訂完成檔案之行為者。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行為者。
十、閱覽室專責人員或業務承辦人員應告知閱覽人,抄錄檔案時不得使用墨汁或墨水。
十一、閱覽、抄錄檔案,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使用本處之影印機黑白複印檔案者,複印費用(B4尺寸以下)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元,(A3尺寸)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三元,不論影印成效如何,概以用紙數合計其總金額。
十二、申請人或受任人依本須知所取得之資料,僅供本申請案參考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十三、本須知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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