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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有關民眾行駛道路遇見警備車、消防車、救護車及工程救險車而未於禮讓,試問有何罰則? 內容:(一)禮讓特種車輛規定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 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 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 依下列規定: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 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 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2項規定: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 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1)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2)在同向2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3)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2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9條規定: 慢車行駛或停止時,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應立即靠道路右側避讓;於單行道應靠道路兩側避讓。 (二)罰則 如果聽到救護車警號而不立即避讓,則有相關處罰規定: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1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6款規定:「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慢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發佈單位:總局 / 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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