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橫幅動畫廣告
::: 網頁定位點說明=小提示:網站上方選單可使用 Tab 鍵移動選項開啟子選項。
民意論壇 [English] | [兒童版] | [新聞 RSS 訂閱] | [返回首頁
美工圖片黑方塊
:::
其他
政府資訊公開專區
權責劃分及工作聯繫要...
常見問題
網站連結
法令新知
為民服務白皮書
中英對照表
H1N1新型流感Q&...
網站維護管理規範
機關網站著作權聲明
美工修飾圖片下框
:::
常見問題
| 回上一頁 |
主題:有關民眾行駛道路遇見警備車、消防車、救護車及工程救險車而未於禮讓,試問有何罰則?

內容(一)禮讓特種車輛規定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
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
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
依下列規定: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
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
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2項規定: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
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1)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2)在同向2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3)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2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9條規定:
慢車行駛或停止時,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應立即靠道路右側避讓;於單行道應靠道路兩側避讓。
(二)罰則
        如果聽到救護車警號而不立即避讓,則有相關處罰規定: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1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6款規定:「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慢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發佈單位:總局 / 秘書室

美工圖片修飾橫條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logo 網路安全政策無障礙網頁設計隱私權保護政策資訊安全政策
◆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
◆ 24 小時免付費電話:0800-880850 ◆ 24 小時傳真電話:02-23116803 ◆
◆ 服務時間:24 小時全年無休 ◆ 機關地址:10041 台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 56 號 ◆
美工圖片修飾直條
美工圖片修飾中橫條
- 今日進站:297 次  累計進站:557727 次 - Since 2007/10 -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x768 建議使用IE6 以上瀏覽器 -
- Copyright ©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Allrights Reserved. -
A+標章圖示(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