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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受房屋仲介廠商僱用之人,於道路旁手持巨型看板揮動廣告,是否會被警方開單?依何法條

內容:(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
        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400元以上800元以
        下罰鍰:
     1、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2、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
     3、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4、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5、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6、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者。
     7、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
     8、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
     9、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者。
     10、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二)前項第8款之廣告牌及第10款之攤架、攤棚均得沒入之。前項第1款
        妨礙交通之物、第8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
        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10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三)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1項第1款、第2款情事者,
        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四)綜上,行為人手持巨型廣告看板於道路旁揮舞告示,仍有上述法令第3
        款及第8款之適用;若行為人經勸導不聽從者,警方可依上述條文加以
        取締,以維道路交通之安全與順暢。

發佈單位:總局 / 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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