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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沿革:
本局成立於民國 34年,初設鐵路警察隊,民國35年擴大為鐵路警察署,民國36年3月裁撤該署,同年8月復設警務室,隸屬於台灣鐵路管理委員會。 民國38 年 10 月改制為台灣省鐵路警察局,隸屬於台灣省政府警務處,並受台灣鐵路管理局之指揮監督。民國 88 年 7 月 1 日改隸中央,隸屬 內政部警政署,掌理鐵路警察事宜,並依據 警察法、鐵路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執行職務。
貳、轄區概況:
一、本局負責維護台灣地區火車、旅客、人員、橋、隧設施等之安全:
(一)國營鐵路全長 1118 公里、車站 218 處、平交道 590處、橋樑 1868座、隧道 126座。 (二)高速鐵路全長 345公里、車站 8 處、橋樑約 250 公里。
二、依據內政部警政署95年12月22日核定「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與各級警察機關權責劃分及工作聯繫要點」辦理。
(一)國營鐵路: 1、鐵路沿線:以鐵路路基邊坡腳、鐵路地下化水泥牆及隧道為界限。 2、鐵路橋樑:以鐵路橋樑結構物之最外邊緣為界限。 3、鐵路車站:以鐵路車站站屋及站屋內自行使用之場所、倉庫及建築物為界限。 4、鐵路場、廠辦公區:以圍牆外緣或外圍鐵路路基邊坡腳為界限。 5、其他由各鐵路單位使用之場所、倉庫、建築物。
(二)高速鐵路: 1、鐵路沿線:以高速鐵路路堤、路塹、隧道及緊急逃生出口、逃生梯圍籬最外緣為界限。 2、鐵路橋樑:以高速鐵路高架、橋樑軌道面為界限。 3、鐵路車站:以高速鐵路車站站屋為界限。 4、高鐵維修基地:以高速鐵路維修基地圍籬最外緣為界限。
三、本局全轄設 4 個警務段:第一警務段、 第三警務段、 第四警務段、高鐵警務段。
參、人員編制:
本局置局長、副局長及主任秘書各一人,內勤設行政、保安、訓練、後勤四科,督察、秘書、保防、人事、會計五室、勤務指揮中心及資訊室任務編組;外勤設 4 個警務段、13個分駐所、20 個派出所及刑事警察隊、護車隊。 98年度預算員額為 655 人,編制員警為 900 人。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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