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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組織概況

壹、沿革:


本局成立於民國 34年,初設鐵路警察隊,民國 35 年擴大為鐵路警察署,民國 36 年 3 月裁撤該署,同年 8 月復設警務室,隸屬於臺灣鐵路管理委員會。
民國 38 年 10 月改制為臺灣省鐵路警察局,隸屬於臺灣省政府警務處,並受臺灣鐵路管理局之指揮監督。民國 88 年 7 月 1 日改隸中央,隸屬內政部警政署,掌理鐵路警察事宜,並依據警察法、鐵路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執行職務。

貳、轄區概況:


一、本局負責維護臺灣地區火車、旅客、人員、橋、隧設施等之安全:

(一)國營鐵路全長 1118 公里、車站 218 處、平交道 590 處、橋樑 1868 座、隧道 126 座。
(二)高速鐵路全長 345 公里、車站 8 處、橋樑約 250 公里。

二、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95 年 12 月 22 日核定「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與各級警察機關權責劃分及工作聯繫要點」辦理。

(一)國營鐵路:
1、鐵路沿線:以鐵路路基邊坡腳、鐵路地下化水泥牆及隧道為界限。
2、鐵路橋樑:以鐵路橋樑結構物之最外邊緣為界限。
3、鐵路車站:以鐵路車站站屋及站屋內自行使用之場所、倉庫及建築物為界限。
4、鐵路場、廠辦公區:以圍牆外緣或外圍鐵路路基邊坡腳為界限。
5、其他由各鐵路單位使用之場所、倉庫、建築物。

(二)高速鐵路:
1、鐵路沿線:以高速鐵路路堤、路塹、隧道及緊急逃生出口、逃生梯圍籬最外緣為界限。
2、鐵路橋樑:以高速鐵路高架、橋樑軌道面為界限。
3、鐵路車站:以高速鐵路車站站屋為界限。
4、高鐵維修基地:以高速鐵路維修基地圍籬最外緣為界限。

三、本局全轄設 4 個警務段:第一警務段、 第三警務段、 第四警務段、高鐵警務段。

參、人員編制: 

本局置局長、副局長及主任秘書各 1 人,內勤設行政科、保安科、訓練科、後勤科、督察室、秘書室、保防室、人事室、會計室、勤務指揮中心;外勤設第一警務段、 第三警務段、 第四警務段、高鐵警務段、刑事警察隊、護車隊。
100 年度預算員額為 708 人,編制員警為 900 人。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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